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环境保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环境保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执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领**有限公司履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40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岳县领**有限公司已停止休闲、娱乐、餐饮项目的经营,现被执行人安岳县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岳县环境保护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3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县领头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县环境保护局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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