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坡区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与有关部门就养殖场关闭拆迁等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江公养殖场撤回对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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