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昌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平**医院一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食药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械罚(2014)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单位执法人员在对被执行人平**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单位手术室合格医疗器械存放柜中存放有:1、一次性使用手术垫单,生产厂家为宝鸡商**限公司,生产日期是2012年9月18日,有效期2年,规格为80cmu0026times;120cm,数量20张;2、一次性使用吸引管,生产厂家为扬州康**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是2012年8月6日,有效期2年。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对上述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使用记录,未进行清理和报废处理,且与合格的医疗器械一起混放,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平**)械罚决(2014)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2、处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送达后,在复议期限内,被执行人向巴中市**管理局申请复议,巴中市**管理局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巴食药复决(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之后,申请执行人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被执行人收到后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医院取得执业许可从事医疗活动,其依法诊疗行为应予维护,但其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法,依法应予处罚。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取证后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3)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平食药监)械罚决(2014)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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