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中市某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违法排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川环法恩阳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与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某局作出的恩区环(2014)罚字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系同一事实,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且恩区环(2014)罚字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院审查,作出了(2015)恩**执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并已和解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某局作出的川环法恩阳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中**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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