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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刘*、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县国土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听证。本案现已听证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19日,县国土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刘*、张*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烈面镇某某村某组(以下简称: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2026.5平方米修建练车场,决定立案调查。次日,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对证人等进行了调查。同月21日,对当事人刘*、张*分别进行了询问。收集了刘*、张*于2014年12月30日与某某村某组部分村民签订的租地合同协议书,并拍摄了照片。同月26日,县国土局形成调查报告,2015年2月27日,县国土局对刘*、张*违法占地案进行会审并形成一致意见。同年3月3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资罚[告](201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武国土资罚[听](201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次日送达。同年3月12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2015年4月3日,张*将该练车场的权属转让给万**,约定未能完善的手续和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由万**完成,与张*无关。2015年6月23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强催(法)(2015)第8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送达,催告刘*、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刘*、张*仍未履行。2015年9月8日,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张*未经审批,租用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2026.5平方米修建练车场,其行为是错误的,应当受到处罚,县国土局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申请执行人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刘*、张*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支持。张*在县国土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自己在练车场的份额转让给万**,且万**所取得的转让份额系张*违法取得,故其转让行为不影响该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责令刘*、张*退还非法占用武胜县烈面镇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2026.5平方米,没收新建的2026.5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0662.5元。由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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