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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周**、周**、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周**、周**、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9月10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15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周*,被申请执行人周**、周**、周*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的法定代表人王**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1997年,因修建广遂公路征地,对周**之妻陈某某、周**夫妇、周*夫妇进行了农转非安置。2007年,周**、周**、周*因鑫光电力铁塔厂的污染问题,与鑫光电力铁塔厂达成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周**、周**、周*未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却私下商议在本社毛家院子处另建房屋,三人擅自非法利用其家庭其他成员的自留地、责任地以及与周某某调换的土地共计142.83平方米共同修建了三楼一底一地下室的房屋一栋,房屋建好后,协议第二层为周**所有,第三层为周**所有,第四层为周*所有,门市一人一个,另送了一个给周某某,地下室为三家共有,用于圈养家畜。2014年12月20日,龙女湖旅**部办公室向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去函,要求对夏某某、周某某等人违法用地依法调查处理,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于12月30日立案受理,并开始调查取证。2015年1月20日作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周**、周**、周*三户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情况汇报》。由于该批案件涉及户数较多,2月16日,执法监察大队向局领导写出延期申请得到批准,3月23日,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和《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3月30日,作出武国土资罚【听】(2015)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武国土资罚【告】(2015)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向周**、周**、周*进行了送达,周**、周**、周*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4月8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周**、周**、周*进行了送达,限周**、周**、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沿口镇白鹤观村8社集体土地142.83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周**、周**、周*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6月12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国土】强催(法)字(2015)第3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向周**、周**、周*进行了送达,催告周**、周**、周*自行履行。周**、周**、周*在限期内未履行。9月8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向武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周**、周*的房屋已因鑫光电力铁塔厂的污染问题获得了货币安置,周**之妻、周**夫妇、周*夫妇的户籍在1997年广遂公路占地时已农转非,不再是沿口镇某某某村某社的集体组织成员,因此不能在该社再建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武胜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周**、周**、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沿口镇某某某村某社集体土地142.83平方米修建房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周**、周**、周*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周**、周**、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沿口镇某某某村某社集体土地142.83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由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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