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8月12日,本院收到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跑车事故的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南)安监管罚(2015)194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安监管罚(2015)194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期是2015年5月8日,依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之时被执行人尚在诉讼保护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巴中**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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