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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夏*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县国土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听证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0日,武胜县龙**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国土局发函,请求县国土局对某某某村某社夏**等违法用地进行清理。同月29日,县国土局对其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测。同月30日,对夏**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160.83平方米建房进行立案查处,当天对当事人夏**进行了询问,次日,对某某某村干部进行了调查。继后,县国土局收集了夏**的户籍证明和武胜**开发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对夏**户房屋丈量表。2015年3月20日,县国土局形成调查报告,同月23日,县国土局对夏**违法占地案进行会审决定。同月25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资罚[告](20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武国土资罚[听](2015)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同年4月8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认为夏**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某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160.83平方米建房,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符合《武胜县沿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夏**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起诉和申请复议,也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2015年6月12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强催(法)(2015)第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送达,催告书要求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夏**仍未履行。2015年9月8日,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夏*全辩称到沿口镇和国土所申请过办证,但没有举证证明其房屋已经取得审批手续,按照行政证据规则的规定,夏*全提供不出已经审批的证据,应视为没有证据。被申请执行人夏*全的修建行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某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160.83平方米建房,申请执行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申请执行人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即拆除被申请执行人夏**非法占用某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160.83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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