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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武胜环**任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武胜环**任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9月10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周*、陈*和被申请执行人武胜环**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继成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的法定代表人王**未到庭。现本案听证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2年2月20日,武胜县**责任公司与鸣钟乡某某村某社村民陈*某等四户村民签订了租地协议,租用集体土地7.5亩,租期30年。同月25日,三**公司分别向鸣钟乡人民政府、武**安办、发改局递交了《关于技改扩容请示报告》,得到三单位的同意,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三**公司在办理手续的同时进行了建设,雇请机械进行作业,并修建了围墙等设施。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责令三**公司停止建设,对其进行立案查处,三**公司在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查处过程中,将该土地转租给陈**,陈**在三**司修建的围墙基础上又修建了围墙和水池。2012年7月9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国土资监罚字(2012)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三**公司退还鸣钟乡某某村某组4829.6平方米集体土地,30日内自行拆除各项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8296元。

因租用土地不能进行建设,土地一直闲置,三源燃气公司为了解决土地租金问题,于2014年7月15日与武*成惠水泥制品厂达成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租协议。武*成惠水泥制品厂租得该地块后,经环评许可,在武*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武*环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10日,武胜环**任公司向鸣钟乡某某村委会、鸣钟乡人民政府写出请示报告,请求用该地块办加工厂得到准许。2014年9月,武胜环**任公司将该地块内的场地进行了硬化,并搭建了石材加工临时厂棚。

2015年3月5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巡查时,发现了武胜环**任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经批准后立案调查,进行了勘测定界和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2015年4月14日作出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武胜环**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鸣钟乡某某村某组的集体土地4552.8平方米;限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鸣钟乡某某村某组4552.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5元/平方米,共计113820元。武胜环**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亦未履行。2015年7月27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向其发出了[武国土]强催(法)字(2015)第9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武胜环**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武胜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胜环**任公司虽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只能证明其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公司向村、乡二级组织递交了用地申请得到同意,但鸣钟乡人民政府、某某村委会不是法定的国土管理审批部门,武胜环**任公司未经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就在租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是非法的。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武胜环**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鸣钟乡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4552.8平方米;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4552.8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13820元。由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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