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县国土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听证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1日,县国土局以举报为线索来源,对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建房进行立案查处。次日,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同年12月20日,武胜县龙**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国土局发函,请求县国土局对某某某村某社王某某等违法用地进行清理。继后,县国土局对王某某、王*的户籍情况和王某某户房屋面积、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证人等进行调查。2015年1月4日,形成调查报告。同年3月23日,县国土局对王*违法占地案进行会审,同月27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资罚[告](2015)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武国土资罚[听](2015)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同年4月8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王*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起诉和申请复议,也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2015年6月12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强催(法)(2015)第7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送达,王*仍未履行。2015年9月8日,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王*的母亲舒某某和村干部等的证言可以证实,王某某地坝里69.39平方米的二层楼房是王*修建,也是王*在使用,可以认定系王*所有,且王*在庭审听证中又认可该房屋修建未经审批,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即拆除被申请执行人王*非法占用某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69.39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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