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刘**中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县国土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执行人刘**的委托代理人文应明、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17日,县国土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xxx村5组村民刘**未经审批,占用本组集体土地192.4平方米建房,决定立案审查。次日,县国土局派人进行了调查,对新建房屋进行了勘测,被申请执行人刘**新建住房实测占地面积192.4平方米,并收集了刘**子女文*、文*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月20日,形成调查报告,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刘**未经审批,占用xxx村5组集体土地192.4平方米建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退还集体土地,没收建筑物。同月23日,县国土局对该案进行了研究和会审,同月25日,对该案处理决定进行呈报。同年4月9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资罚[听](2015)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武国土资罚[告](2015)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2015年5月16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月19日送达。处罚决定认定刘**未经审批,占用xxx村5组192.4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房,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但符合《武胜县新学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责令刘**退还xxx村5组192.4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刘**在该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刘**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同年9月7日,县国土局作出[武国土]强催(法)字(2015)第10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送达,刘**仍未履行。2015年10月28日,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刘**未经审批,占用xxx村5组集体土地新建住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适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u0026amp;ldquo;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u0026amp;rdquo;的规定,县国土局没有举证证明刘**新修房屋无法拆除的事实证据,就作出没收其建筑物的决定,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既要求刘**退还xxx村5组192.4平方米集体土地,又没收刘**占用xxx村5组192.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该建筑物被没收,但仍依附于所占用的土地,县国土局要求刘**退还xxx村5组192.4平方米集体土地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该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据此,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刘**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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