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杜**、王**擅自占用九龙镇范家沟村1、2、3组集体土地13.32亩(8882平方米)修建堆码场自然资源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刘**、杨**、杨*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杜**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国土资罚(2015)3号】所确定的义务,为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杜**、王**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