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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付诉安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安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组织协调,上诉人因与第三人双方互相谅解,握手言和,并就民事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上诉人表示不愿继续诉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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