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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岳县环境保护局诉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环保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岳县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不履行其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安岳环罚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义务,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岳**护局因被执行人安**海龙腾种猪场在从事生猪养殖活动中,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对养殖废水进行处理循环利用,因沼液灌溉系统提升泵坏损、输送管道断裂,而设置排污管网旁路,将养殖废水直排入琼江河,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4日作出限安**海龙腾种猪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川B0107(2014)改字068号《限期整改决定书》”。安**海龙腾种猪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决定书》规定的整改项目,同年9月22日,安岳**护局对安**海龙腾种猪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安岳环罚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对安岳**护局作出的“安岳环罚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安**海龙腾种猪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安岳**护局依法催告,安**海龙腾种猪场仍未履行。现安岳**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安岳**护局对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作出的“安岳环罚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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