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资阳市雁江区大屋堰生猪专业合作社与资阳**境保护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资阳**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其作出的资雁环行处罚字(2014)006号《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非诉行政审查,请求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审查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资阳**境保护局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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