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与被申请人张*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3月11日,申请人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执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云城综执罚决字(2014)第10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16日,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未经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在新添大道南段xxx号x-x-x号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砖混结构。申请人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作出云城综执限通字(2014)第002605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责令改正,并于当日送达给被申请人;2014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作出云城综执罚告字(2014)第0006822号《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处罚决定;2014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作出云城综执罚决字(2014)第10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被申请人处罚决定,并处于罚款。被申请人拒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义务,2015年1月9日下达了云城综执催字(2015)第0002007号《催告书》并于当日留置送达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在新添大道南段139号27-5-6号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砖混结构违反了《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改正行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系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决定书,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所作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云城综执罚决字(2014)第10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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