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云岩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属医院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12月10日,申请人云岩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执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文号2014黔筑云处医8-19-70《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送达程序欠规范,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2014黔筑云催11-20-1催告书为邮寄送达,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催告书,由此对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第(一)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云岩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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