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闫成方因与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以下简称“赫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民法院(2010)黔毕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被告辩称
闫成方申请再审称:赫章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17日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赫县公(法)决字(2009)第75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拘留再审申请人10日,但实际拘留20日,程序违法,赫章县公安局答辩称拘留20日,是因有10日执行的是2008年暂缓执行的赫*(朱)决字(2008)第533号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审法院采信该答辩主张,判决错误。故,请求撤销贵州省**民法院(2010)黔毕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维持赫章县公安局赫县公(法)决字(2009)第75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贵州省**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