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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成方因与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申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闫成方因与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以下简称“赫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民法院(2010)黔毕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被告辩称

闫成方申请再审称:赫章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17日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赫县公(法)决字(2009)第75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拘留再审申请人10日,但实际拘留20日,程序违法,赫章县公安局答辩称拘留20日,是因有10日执行的是2008年暂缓执行的赫*(朱)决字(2008)第533号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审法院采信该答辩主张,判决错误。故,请求撤销贵州省**民法院(2010)黔毕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维持赫章县公安局赫县公(法)决字(2009)第75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贵州省**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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