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贵**岩区分局与被申请人贵阳**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11月21日,申请人贵**岩区分局(以下简称云岩区国土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执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国土资罚处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云岩区国土局以被申请人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15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2014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云国土资听告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云国土资处告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2014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云国土资罚处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2014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达了云国土资催告字(2014)第01号《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非法占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系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决定书,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所作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贵阳市**岩区分局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云国土资罚处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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