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资阳**理局与资阳市雁江区乾州鸭餐饮店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资阳**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非诉执行审查申请,请求对资阳**理局作出的资城管罚(2014)第040号《四川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非诉执行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资阳**理局的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资阳市**餐饮店将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九曲河天桥护栏改建成通往其经营场所的通道,损害城市道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资城管罚(2014)第040号《四川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四川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4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资阳**理局的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资阳市**餐饮店将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九曲河天桥护栏改建成通往其经营场所的通道,损害城市道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资城管罚(2014)第040号《四川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四川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资阳**理局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资城管罚(2014)第040号《四川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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