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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小珊诉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遵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退还罚款等理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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