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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与张*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遵红运政罚(2015)第1-2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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