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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山诉被告杨**、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山诉被告杨**、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同年7月15日作出(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杨**、何**提起上诉。贵州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637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已先行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且现在行政程序尚未终结。因此,原告姚*山于2015年8月17日以需要另行主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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