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环行非诉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受理遵义**护局申请执行遵义**山煤矿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山煤矿支付罚款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结算)和承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环行非诉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