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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龙分局与高金仓申请强制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分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高**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云昆盘运管罚(2014)6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昆明市**盘龙分局作出的云昆盘运管罚(2014)6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分局对被申请人高**所作云昆盘运管罚(2014)6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分局作出的云昆盘运管罚(2014)6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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