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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晓乖诉宣威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代晓乖因宣威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晓乖、被上诉人宣威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左*、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的法律事实:代晓*以文*乡马龙煤矿采煤导致其房屋开裂、倾斜、宅基地下陷等问题为由上访,文*乡政府曾协调处理偿付了代晓*28万余元人民币,但代晓*仍然不断上访。省政府门口的视频监控录像显示,2014年7月24日8时许,代晓*与她人到云南省人民政府门口临街的人行道上拉布标横幅上访,不听工作人员制止,导致群众围观,并与工作人员抢夺布标横幅。后经多名工作人员到场制止,才将代晓*等三人带到昆明市**路派出所,移交宣威市公安局查处。宣威市公安局当日对代晓*等三人在云南省省政府门口拉横幅,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宣*(文*)行罚决字(2014)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代晓*行政拘留l0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代晓*与她人到云南省人民政府门口临街的人行道上拉布标横幅上访,不听工作人员制止,导致群众围观并与工作人员抢夺布标横幅。这一行为客观上扰乱了当地治安秩序,对省政府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代晓*的违法行为有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省政府门口7月24日的视频监控录像予以证实。代晓*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宣公(文兴)行罚决字(2014)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进行家赔偿各项损失l0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代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免交。

上诉人诉称

代晓乖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我是因为马龙煤矿采煤导致房屋开裂、倾斜、宅基地下陷、宅基地被占、林木被毁等问题才寻求上访救济,是依法维权。我上访没有扰乱秩序,没有聚众闹事,处罚没有依据,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宣威市公安局答辩称,代晓乖越级上访,在省政府大门口打横幅、拉布标,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扰乱单位秩序,处行政拘留10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代晓乖提交了4组证据材料。1、照片6张、申请表、办证收据、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搬迁统计表等。欲证实房屋因煤矿开采受损,政府同意搬迁。2、宅基地使用证、申请材料。欲证实国土局分给我地基。3、林权证、采伐证、照片。欲证实林地被政府毁坏。4、马龙煤矿开采导致系列问题解决的请示。欲证实饮水被污染。

宣威市公安局质证认为,证据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代晓*提交了4组证据材料,与本案审理的治安行政处罚没有关联,不作为本案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代晓*不服宣*(文*)行罚决字(2014)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曲靖市公安局2014年10月3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代晓*与她人在上班时间到云南省人民政府门口人行道上拉布标横幅上访,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制止,与工作人员抢夺布标横幅,导致群众围观,扰乱了省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事实清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华山东路派出所接警初查后,当日将案件和视频证据材料等移交宣威市公安局。该局受理后,依法传唤当事人调查询问、告知拟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依据,于7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宣公(文兴)行罚决字(2014)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代晓*行政拘留10日,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其行为是依法维权,上访没有扰乱秩序,没有聚众闹事,处罚没有依据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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