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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学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朗**因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不服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镇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及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上诉人朗**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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