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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麟分局与陈**申请强制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麟分局于2014年4月8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陈**于2013年4月中旬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盖住宅,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0.18亩,地类属耕地为由,作出麒国土资监字(2014)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麟分局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陈**于2013年4月中旬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盖住宅,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0.18亩,属耕地,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责令陈**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曲靖市**麒麟分局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麒国土资监字(2014)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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