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芒国土资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人芒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芒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芒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芒国土资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