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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生局与许德行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以被执行人许德行拒不履行该局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富卫医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富宁县卫生局对被执行人许**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被执行人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富宁县卫生局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富卫医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许德行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三、被执行人许德行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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