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山市**阳分局与隆阳**料加工厂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保山市**阳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与隆阳**料加工厂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隆行非执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隆阳**料加工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向区国土局缴纳罚款人民币51520元。申请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区国土局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已强制执行完毕。非法占用的土地已交付给申请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罚款5152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隆行非执字第08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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