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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姚国土资执罚(矿)(2014)5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姚国土资执罚(矿)(2014)5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姚安**源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查明:被执行人姚安县栋川镇某砂场于2013年5月3日到期未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擅自于2014年9月初开始在姚安县栋川镇某砂场开采砂料,经碎、洗后出售,到2014年11月20日姚安**源局执法人员制止时,累计开采并出售洗砂1000多立方米,每立方米销售价为60元,共获取销售收入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姚安**源局执法人员制作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对违法开采行为进行询问;同时经该局领导批准,对该案立案查处。并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其送达。姚安县栋川镇某砂场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姚安**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云南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姚安县栋川镇某砂场作出姚国土资执罚(矿)(2014)5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姚安县栋川镇某砂场作出: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关闭该矿山;并处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向其送达。姚安县栋川镇某砂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满后已缴纳罚款26000元,但未关闭该矿山。姚安**源局于2015年3月11日向其作出姚国土资强催(行)字(2015)第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向其送达,催告期限届满,姚安县栋川镇某砂场未自动履行关闭该矿山的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有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行政决定程序合法,引用法律规范准确,行政决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姚国土资执罚(矿)(2014)5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关闭该矿山”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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