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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卫局申请朱**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朱**、朱**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调查取证查明:朱**、朱**于201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朱**系初婚;朱**系再婚,朱**与前夫生育二个儿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小孩),2011年5月群众反映朱**计划外怀孕5个月左右,镇计生办和柿子树村委会立即成立工作组到朱**家了解情况,要求朱**做医学监护检查,朱**承认怀孕5个多月,但拒绝做检查;工作组多次宣传生育政策并要求朱**终止妊娠,遭当事人拒绝;之后,朱**、朱**外出躲避,直到2011年9月30日在昆明**民医院生育一个女儿后回家(其间,工作人员曾多次到朱**的亲戚家询问其下落,均无果),造成违法多生育的事实。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过立案、调查、审批、讨论,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南人口征告字(2014)第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并于当天送达朱**、朱**;朱**、朱**接到通知后口头向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认为家庭困难,无力缴纳抚养费;2015年1月15日,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次讨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给予被申请执行人朱**、朱**夫妇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9480.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22日作出南人口征决字(2015)第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5年4月24日送达朱**、朱**;朱**、朱**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9月22日,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南卫计征收催告字(2014)第01号催告书,并于2015年9月30日送达(留置送达),但催告期限届满,朱**、朱**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案有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行政决定程序合法,引用法律规范准确,行政处罚适当,且未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南人口征决字(2015)第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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