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大姚**管理局申请执行(2015)大行非诉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行政处罚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高**的银行存款情况,账户余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大姚**管理局未提供被执行人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在法定期限内难予执结该案标的3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行非诉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