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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某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丘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行受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5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生效实行。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起诉人的时间均在旧法适用期间,故本案对起诉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计算应使用《行政诉讼法》旧法,即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起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旧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罗**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罗**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1984年6月9日,李**(已故)和我的公爹姜*和(已故)两户联营,承包管理座落于u0026ldquo;山林果坡u0026rdquo;的林山80亩、荒山20亩。并由丘北县政府颁发的证书编号为130号的《丘北县土地管理使用证(附承包合同书)》为证。现在经过我公爹姜*和和我以及我的丈夫杨**(已故)的几代人的辛勤耕耘,承包地的经济价值已经非常可观,上诉人合法经营,诚实劳动,是受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保护的。2、丘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丘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没有落款时间,只有落款单位,导致我无法计算复议或者诉讼的时间。我建盖的大砖房至今已有几十年了,是为了守护山林,不是永久性建筑。3、1981年3月,中**央、国务院**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占。同时,还可以在其范围内构建一些不是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以便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和保护。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给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u0026ldquo;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u0026rdqu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rdquo;之规定,经本院审查,本案上诉人罗**于2015年4月16日收到丘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丘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至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3个月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适用6个月的起诉期限,上诉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罗**认为该案未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予受理的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行受字第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丘**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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