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强*、坚*、久*、布*、白**、巴**、卓*、晋美旦增、拉*与西藏**县林业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强*、坚*、久*、布*、白**、巴**、卓*、晋美旦增、拉*不服被告西藏**县林业局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林*决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洛**、布*、拉*及其原告洛**、强*、坚*、久*、布*、白**、巴**、卓*、晋美旦增、拉*委托代理人达**、根绒青措,被告法定代表人尼**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西藏**县林业局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林罚决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洛**、强*、坚*、久*、布*、白**、巴**、卓*、晋美旦增、拉*从2013年6月至7月在林芝县分别使用藏GA6593、藏GA5876、青A30121、青H56070、甘N21505、甘N25218运输木材,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运输手续,属于无证运输木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藏GA6593号车上的1420(cm)=702件、藏GA5876号车上的1420(cm)=444件、1010(cm)=580件、青A30121号车上的1420(cm)=884件、青H56070车上的1420(cm)=768件、510(cm)=70件、坑道木(2.03米)=43件、甘N21505号车上的1420(cm)=869件、甘N25218号车上的椽子木(3米)1709件、椽子木(4米)274件、下浆木897件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西藏**县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西藏自**局林罚决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没收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没收物品数量。

2、西藏自治**县林罚立字(2014)第009号、第010号、第011号、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证明案发时间及批准立案时间。

3、《西藏自**业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

4、《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5、人员情况证明,证明原告洛**、强*、坚*、久*、布*、白**、巴**、卓*、晋美旦增、拉*的身份基本信息。

6、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林**(2013)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第015号、第016号、第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对原告洛**、强*、坚*、久*、布*、白**、巴**、卓*、晋美旦增、拉*作出行政处罚。

7、西藏**县林业局编号:2014002、2014003、2014004、2014005、2014006、2014009《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呈批表》,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按照程序审批撤销林**(2013)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第015号、第016号、第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8、西藏自治**县林撤字(2014)第001号、第002号、第003号、第004号、第005号、第006号《西藏**县林业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撤销林**(2013)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第015号、第016号、第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9、西藏**县林业局编号:(2014)009、010、011、012、013、01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呈批表》,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按照程序办理原告洛**、巴桑殴珠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涉案木材登记保存审批。

10、西藏**县林业局林县林罚登保字(2014)第009号、第010号、第011号、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依法对涉案木材登记保存。

11、西藏**县林业局编号:2014009、2014010、2014011、2014012、2014013、2014014《查封、扣押呈批表》,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按照程序办理原告洛**、巴桑殴珠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涉案木材查封扣押审批。

12、西藏**县林业局林县林罚封字(2014)第009号、第010号、第011号、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封存扣押决定书》,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依法查封扣押原告洛**、巴桑殴珠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涉案木材,封存扣押期限为2014年5月16日11时起至2014年6月15日10时止。

13、西藏**县林业局编号:(2014)009、010、011、012、013、014《延长查封扣押呈批表》,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按照程序办理原告洛**、巴桑殴珠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涉案木材延长查封扣押审批。

14、西藏**县林业局林县林罚封字(2014)第009号、第010号、第011号、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封存扣押决定书》,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依法查封扣押原告洛**、巴桑殴珠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涉案木材,封存扣押期限为2014年6月16日11时起至2014年6月30日10时止。

15、西藏**县林业局编号:(2014)009、010、011、012、013、014《呈请延长办案时效呈批表》,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按照程序审批延长办理原告洛**、巴桑殴珠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16、西藏自治**县林罚意字(2014)第009号、第010号、第011号、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证明被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依法办理原告洛**、巴桑殴珠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17、西藏自治**县林罚权告字(2014)第009号、第010号、第011号、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证明被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拟作出处罚依法告知原告洛**、巴桑殴珠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18、西藏**县林业局林县林*听权告字(2014)第009号、第010号、第011号、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告知原告洛**、巴桑殴珠无证运输木材拟作出处罚有权申请听证。

19、西藏**县林业局林县林罚送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4份、林县林罚送字(2014)第010号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3份、林县林罚送字(2014)第011号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3份、林县林罚送字(2014)第012号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3份、林县林罚送字(2014)第013号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3份、林县林罚送字(2014)第014号《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3份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视频资料,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在办理原告洛**、巴桑殴珠无证运输木材案件送达各类文书时间。

20、《听证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听证。

21、《延期申请书》,证明原告洛**、强*、坚*、久*、布*、白**、巴**、卓*、晋美旦增、拉*申请听证延期举行。

22、西藏**县林业局林县林*听通字(2014)第017号《举行听证通知书》,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通知原告依法举行听证。

23、西藏**县林业局林县林罚延听通(2014)第01号《延期听证通知书》,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通知依原告申请延期举行听证。

24、《现场笔录》6份,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2013年8月22日对车号分别为藏GA6593、藏GA5876、青A30121、青H56070、甘N21505、甘N25218记录车载木材情况。

25、《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核实查封扣押的藏GA6593号车1420(cm)=702件、藏GA5876号车1420(cm)=444件、1010(cm)=580件、青A30121号车1420(cm)=884件、青H56070车1420(cm)=768件、510(cm)=70件、坑道木(2.03米)=43件、甘N21505号车1420(cm)=869件、甘N25218号车椽子木(3米)1709件、椽子木(4米)274件、下浆木897件木材。

26、《询问笔录》14份,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对原告洛**、巴**、白**、卓*、拉*、坚*及甘N21505号车驾驶员马**、甘N25218号车驾驶员马**、藏GA6593号车驾驶员罗**、青A30121号车驾驶员马进财、藏GA5876号车驾驶员乔*、青H56070车驾驶员马**曰、谢**、莫**进行询问及运输的木材无相关手续、运输目的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7、《承运合同》5份,证明原告木材运输目的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8、2014年5月8日原告卓*、拉*出具的其被扣木材全权由洛**处理的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洛**为其他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29、《西藏**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依法召开听证。

30、《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强*、坚*、久*、布*、白**、巴**、卓*、晋美旦增、拉*申请行政复议。

31、西藏自**林业局林地林**(2014)01号《西藏自**林业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复议机关维持被告西藏**县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木材运输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西藏**牧民安居工程木材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证明被告西藏**县林业局执法的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7日被告西藏**县林业局作出林罚决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载明经查证属实的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而是以原告陈述、申辩的复述和推导认为的理由作为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同时被处罚人主体及各方相应的木材数量、规格等内容查处不清,认定原告等人存在将木材运出林区的事实,无证据证实;处罚决定书存在将同类行为认定为同一行为的法律认识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对多个主体的多个同类行为作出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在文书送达及听证程序中违反法律明文规定。请求撤销林罚决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被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文书格式不对。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0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3、林地林复决字(2014)01号《西藏自**林业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本案经西藏自**林业局复议。

4、2014年3月17日《行政案件庭审笔录》,证明被告法人承认西藏自治**松多村农房改造项目的存在。

5、《证明》1份,证明原告有20立方米建房木材指标。

6、工政办发(2012)33号《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松多集镇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原告按照文件规定可以享受20立方米建房木材指标。

7、《木材购销合同》,证明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松多集镇为农房改造向西藏**县林场购买木材。

8、2014年3月13日被告西藏**县林业局的《行政答辩状》,证明本案木材扣押的情况。

9、《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函》、《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证明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应予撤销。

被告辩称

被告西藏**县林业局答辩称,原告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作出的没收相关木材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施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被告查处无证运输木材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办理该案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原告无证运输木材违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对原告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向承运人调取运输合同,已证明原告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并依法举行听证,进一步查清原告的相关违法事实,证据确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原告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其无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提出的未运出林区与事实不符;该行政处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原告的相关权利。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被告逾期举证,依法应当视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证据1、2、11、12、13、14、18、22、28,被告的立案、处罚、听证、扣押的当事人不一致;证据31,《复议决定书》的印章是“西藏自**林业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没有复议决定的权利,印章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认为:证据1,被告以车号确定料主,在原告拒不配合的情况下,被告只能依据掌握的情况进行区分,本案中基本可以区分,原告是相对独立的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国**业部制作的范式文书,不存在问题,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4、5、6、7,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运输木材必须有证,证据与原告洛桑其热的笔录相矛盾,其当时说要运往拉萨木材市场,工布江达县政府文件与西藏**县林业局无关;证据7,合同与西藏**县林业局无关,运输木材必须有合法手续。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及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真实性予以认定,合法性以下评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5及原告提交的证据2,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1及原告提交的证据3,证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4、25及原告提交的证据8,证明本案扣押木材的时间、地点及数量,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2、4、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6、27、28、29、30系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及依据,合法性以下评判。

原告提供证据4、5、6、7、8证实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加兴乡松多集镇改造建设项目存在及2013年6月7日西藏**县林业局扣押木材情况,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3年6月7日,被告西藏**县林业局对停靠在318国道林芝县百巴镇沿线附近的青H56070号车、藏GA5876号车、甘N25218号车、青A30121号车、甘N21505号车、藏GA6593号车所运木材进行检查,发现没有木材运输证,对六辆车上的木材1420(cm)=768件、木材510(cm)=70件、坑道木(2.03米)=43件、木材1420(cm)=444件、木材1010(cm)=580件、椽子木(3米)1709件、椽子木(4米)274件、下浆木897件、木材1420(cm)=884件、木材1420(cm)=869件、木材1420(cm)=702件进行了扣押。2014年5月4日,被告西藏**县林业局以林县林*立字(2014)第009号、第010号、第011号、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对原告洛**、巴*殴珠行政处罚立案;5月5日被告西藏**县林业局自行撤销林*决字(2013)第012号、第013号、第014号、第015号、第016号、第0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10日被告西藏**县林业局向原告洛**(全权代理)下发林县林*登保字(2014)第009号、第010号、第01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向原告巴*殴珠下发林县林*登保字(2014)第011号、第012号、第014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5月16日被告西藏**县林业局向原告洛**(全权代理)下发林县林*封字(2014)第009号、第010号、第013号《封存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原告洛**无证运输木材涉案木材青H56070车运输的木材1420(cm)=768件、木材510(cm)=70件、坑道木(2.03米)=43件、藏GA5876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444件、木材1010(cm)=580件、甘N25218号车运输的椽子木(3米)1709件、椽子木(4米)274件、下浆木897件,向原告巴*殴珠下发林县林*封字(2014)第011号、第012号、第014号《封存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原告巴*殴珠无证运输木材涉案木材青A30121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884件、甘N21505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869件、藏GA6593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702件,封存扣押期限为2014年5月16日11时起至2014年6月15日10时止,未向原告强*、坚*、久*、布*、白**、卓*、晋美旦增、拉*下发封存扣押决定书;6月16日被告西藏**县林业局向原告洛**(全权代理)下发林县林*封字(2014)第009号《封存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原告洛**(全权代理)无证运输木材涉案木材青H56070车运输的木材1420(cm)=768件、木材510(cm)=70件、坑道木(2.03米)=43件、林县林*封字(2014)第010号、第013号《封存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原告洛**无证运输木材涉案木材藏GA5876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444件、木材1010(cm)=580件、甘N25218号车运输的椽子木(3米)1709件、椽子木(4米)274件、下浆木897件,向原告巴*殴珠下发林县林*封字(2014)第011号、第012号、第014号《封存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原告巴*殴珠无证运输木材涉案木材青A30121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884件、甘N21505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869件、藏GA6593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702件,封存扣押期限为2014年6月16日11时起至2014年6月30日10时止,未向原告强*、坚*、久*、布*、白**、卓*、晋美旦增、拉*下发《封存扣押决定书》;5月18日被告向原告洛**、巴*殴珠下发《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未向原告强*、坚*、久*、布*、白**、卓*、晋美旦增、拉*下发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5月19日被告向原告洛**、巴*殴珠下发《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未向原告强*、坚*、久*、布*、白**、卓*、晋美旦增、拉*下发《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6月20日西藏**县林业局举行听证;6月27日被告西藏**县林业局作出的林*决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原告洛**、强*、坚*、久*、布*、白**、巴*殴珠、卓*、晋美旦增、拉*藏GA6593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702件、藏GA5876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444件、木材1010(cm)=580件、青A30121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884件、青H56070车运输的木材1420(cm)=768件、木材510(cm)=70件、坑道木(2.03米)=43件、甘N21505号车运输的木材1420(cm)=869件、甘N25218号车运输的椽子木(3米)1709件、椽子木(4米)274件、下浆木897件。

原告强*、坚*、久*、布*、白**、巴**、卓*、晋美旦增、拉姆不服被告作出林*决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西藏自**林业局书面申请复议。2014年9月10日,西藏自**林业局政策法规科作出林地林*(2014)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林*决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加盖公章为“林芝地区林业局政策法规科”。原告洛**、强*、坚*、久*、布*、白**、巴**、卓*、晋美旦增、拉姆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至庭审结束前未取得木材运输相关手续或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

再查明,原告卓*、强*、坚*、白**、巴**、久美不服被告西藏**县林业局2013年9月5日作出的编号为2013002、2013003、2013004、2013005、2013006、2013007号《扣留通知单》,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判决:一、撤销西藏**县林业局2013年9月5日作出的编号2013002、2013003、2013004、2013005、2013006、2013007《扣留通知单》;二、责令西藏**县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西藏**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具有承担查处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境内无证运输木材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被告作出的林*决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中未写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封存扣押车号藏GA6593、藏GA5876、青A30121、青H56070、甘N21505、甘N25218各车木材数量,认定“十原告系共同料主、共同违法事实存在”,本案中,既然有具体的被处罚人,被告作为处罚人,应对所没收的木材确定被处罚人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进行查明并作出明确处罚,而被告并未查明,致被处罚人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明,查明事实不清;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在行政处罚立案后下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封存扣押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均只对原告洛**、巴桑殴珠送达,而原告强*、坚*、久*、布*、白**、卓*、晋美旦增、拉*作为被处罚人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未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综上,原告要求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西藏自**局林罚决字(2014)第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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