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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昌顺煤矿与陕西省煤炭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韩城市桑树坪镇昌顺煤矿(以下简称昌顺煤矿)因诉陕西省煤炭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监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2014)西中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昌**矿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陕煤安局发(2012)252号《通知》是内部行政行为错误;2、陕煤安局发(2012)252号《通知》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请求:撤销原判;撤销陕煤安局发(2012)252号《通知》;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煤监局提交意见称:陕煤安局发(2012)252号《通知》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煤监局对下属渭南监察分局作出的内部通知,并未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任何影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诉陕煤安局发(2012)252号《关于注销韩城市桑树坪镇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是煤监局2012年10月8日发给渭**分局的文件,该《通知》内容为:“根据我局《关于陕西煤**责任公司桑树坪煤矿“87”透水事故有关问题的报告》(陕煤安局发(2012)58号)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依法注销韩城市桑树坪镇昌**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请你分局负责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与2012年10月20日前将证件交回省局政策法规处。同时督促县煤炭管理部门加强对该矿的监管,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严禁非法、违规组织生产。”该通知涉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督促县煤炭管理部门实施关闭两项内容。关于通知内所称的注销行为,是煤监局在给下级单位内部文件中提到的内容,而该文件没有向昌**矿送达,昌**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亦未公告注销,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煤监局实际实施了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关于关闭行为,申请人提交了韩城市煤炭局于2012年12月24日对韩城市禹**矿和昌**矿作出的韩**(2012)118号《关于对韩城市禹**矿等两矿井实施关闭的通知》,该118号《通知》已向昌**矿送达,可以证明实施关闭行为的是韩城市煤炭局,申请人因不服该118号《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潼**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潼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撤销118号《通知》文件中对昌**矿实施关闭的决定,该判决已生效。故本案所诉252号《通知》并没有给申请人送达,且未实际执行,没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申请人称该《通知》已外化并具有可诉性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昌顺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城市桑树坪镇昌顺煤矿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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