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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万**因诉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2014)西中行终字第000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万**申请再审称:1、北京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训诫书,说明申请人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否则对申请人就不会训诫了。2、北京的公安机关既然已经训诫过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进行行政处罚就属于重复处罚。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向申请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没有对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并及时通知家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提交意见称,申请人2013年5月14日、31日两次到北京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两次训诫,同年6月3日我局根据训诫书、证人证言、申请人陈述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10日。我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5月14日、2013年5月31日,万**因反映土地问题两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两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万**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属涉访违法行为。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在接到报案后,经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义务等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2013年6月3日作出X*(莲)行罚决字(2013)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万**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万**对北京公安机关的训诫书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处罚告知笔录等拒绝签字。虽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及时通知万**家属的证据材料,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本案的事实及处理结果,故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所作涉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万**诉称其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及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并不包括训诫,故万**诉称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的处罚决定属重复处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万**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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