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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会新与韩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相里会新因诉韩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法院(2014)渭中行终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相*会新申请再审称:1、西**分局(2014)第2542号-回《登记回执》和西*(2014)第2575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能证明没有训诫书的存在,训诫书是被申请人伪造的假证据;2、办案过程中没有告知我申辩权。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韩城市公安局提交意见称:1、训诫书只能证明相里会新在北京中南海周围上访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提出的新证据不能证明训诫书不存在;2、告知笔录里已经宣读了陈**和申辩权,但申请人拒绝签字。请求:驳回相里会新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5月11日,相*会新因曾赴京上访被拘留一事找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问题,在天安门附近被北京市公安民警阻拦,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以(2013)第201305110444号《训诫书》对相*会新进行了训诫。同年5月13日,韩城市西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相*会新接回韩城并向韩城市公安局西庄派出所报案。韩城市公安局经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义务等程序,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韩*(西)行罚决字(2013)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相*会新拘留七日,其处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相*会新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西**分局(2014)第2542号-回《登记回执》和西*(2014)第2575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用以证明(2013)第201305110444号训诫书不存在,经查,《登记回执》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的内容并不涉及训诫书,故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训诫书不存在,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二)项规定的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是否告知相里会新申辩权的问题。一审中,韩城市公安局提交了2013年5月14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记载了告知相里会新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询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相里会新答“我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该告知书相里会新拒绝签字,有韩城市公安局西庄派出所二名民警签字。一审庭审质证,相里会新对此份告知笔录的真实性并没有提出异议,听证中,也认可笔录中记载的相里会新的回答是他说的话,故相里会新称韩城市公安局没有告知其申辩权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相里会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相里会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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