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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丹凤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丹凤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商洛**民法院(2014)商中行终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其认为二审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二)丹凤县公安局作出的丹公(棣)行罚决字(2013)第1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误,请求判决撤销。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丹凤县公安局提交意见称,二审中公安局与李**达成和解,由公安局支付其经济补偿费2万元,现已支付完毕。李**的撤诉、息诉承诺书系其自行自愿书写,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准予其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另丹凤县公安局对李**做出的丹公(棣)行罚决字(2013)第1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二审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准许其撤回上诉裁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二审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李**只能以不服二审准许其撤回上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仅对其申请撤销二审裁定再审请求进行审查。对于李**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撤诉丹凤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审查。

再审申请人李**向二审法院提交撤诉承诺书,是其本人自愿书写、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准予其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李**对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书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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