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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城**出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25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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