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25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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