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胜利路派出所、第三人孟巧蛾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嘉城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23日15时在本院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胜利路派出所负责人赵*、委托代理人陶建会、第三人孟巧蛾代理人刘**、孟**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