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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政非诉13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金昌市**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金川**印刷厂作出的金环卫缴字(2015)第10号《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书》以及金环卫罚字(2015)第10号《环境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金川**印刷厂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金昌市**生管理局撤回对被申请人金川**印刷厂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金昌市**生管理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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