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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玉门市公安局花海中心派出所、王**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玉门市公安局花海中心派出所委托代理人金晓军、李**、原审第三人王**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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