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玉门市公安局花海中心派出所委托代理人金晓军、李**、原审第三人王**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