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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装公司与嘉峪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西**限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嘉峪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变了原处罚决定,杭州西**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西**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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