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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源局与芦某某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古国土罚字(2014)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芦某某。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芦某某即未提起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现古浪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的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古国土罚字(2014)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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