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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灵武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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