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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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