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银川**护局与宁夏长城**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银川**护局作出的银环噪罚字(201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护局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0800元(含执行费800元),未执行标的608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市环境保护局银环噪罚字(201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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